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有一个引人关注的新增条款,是在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的第一百一十四条中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领导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这是“主体责任”首次写入党纪处分条例,而且比起以往有了全新的表述:不再是以往强调的党委(党组)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负主体责任,而是强调党组织在全面从严治党方面要负主体责任。从这个细微的变化中,可以看到我们党把全面从严治党提到了一个更加重要的位置,尤其强调了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对于管党治党所肩负的责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并将“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一同提出形成“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作为党中央治国理政的全新布局。应当看到,党中央提出“全面从严治党”这一战略要求是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和历史意义的。必须清醒地看到,一些党员和党组织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党的纪律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导致一些党员干部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四风”问题和腐败现象蔓延。回过头来总结经验教训,党员干部犯错误时,一些党组织并没有及时予以提醒,甚至放任自流,导致一些地区和部门出现了区域性、塌方式腐败,给党的形象和执政基础带来了极大的损害。
正因如此,王岐山同志日前指出:“干部犯错误、组织有责任。深入剖析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例就会发现,如果各级党委、纪委真正履行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责任,按照党章党规党纪严格要求干部,他们就不至于从违纪滑向违法的深渊。”我们党之所以能够取得执政地位并将长期执政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我们党组织是一个先进的政治组织。因此,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就必须发挥组织的关键作用。唯有让党组织真正负起主体责任,通过层层传导、层层落实,让组织对其所属党员干部做到严格管理与有效监督,在出现苗头性问题时组织就咬耳朵、扯袖子,让广大党员干部感到“组织时刻就在身边”,全面从严治党才能真正发挥效用。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范围更宽、标准更高、责任更大、要求更严,就是要把“全面”和“从严”这两个关键词落实到思想建党、制度治党、纪律立党、组织建党、人才兴党等各领域和全过程,坚决防止组织软弱、队伍涣散、党风退化、纪律松弛等问题,为党长期执政、长治久安提供坚强保证。
全面从严治党,从抓主体责任做起。可以预见,随着各级党组织把主体责任扛在肩上、落到实处,全面从严治党必将取得更大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