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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运用"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
来源:纪检监察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11-06 发布人:Admin 浏览数量:
 

今年以来,云南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前三季度,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处理党员干部13004人。其中,第一、二、三、四种形态分别为8100人、2874人、1270人、760人,分别占总数的62.3%、22.1%、9.8%、5.8%。

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云南省在抓早抓小上狠下功夫,出台《关于规范谈话函询办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等制度,全面开展廉政谈话提醒制度,采取任职廉政谈话、信访谈话、审计谈话、整改谈话、廉政责任谈话等五类谈话,对党员干部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主动出击,使谈话对象在破纪之初就受到深刻警醒,严防小错酿成大祸。

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六项纪律”为标尺,把违纪问题作为执纪的主要内容,无论轻重,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由“破纪”滑向“破法”。对反映的一般性或者较为笼统的问题线索,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理,早提醒、早纠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具有可查性的问题线索,及时跟进,抓紧初核,及时处理。

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坚决查处党员队伍中的极少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做到快进快出、快查快结,严肃处理、公开曝光,着力强化不敢、知止的氛围,倒逼推动前三种形态有效落实。

同时,云南省构建“四种形态”落实机制,出台《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云南省纪律检查机关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等一系列制度,采取“意见+办法”模式,推动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云南省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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