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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来源:纪检监察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01-14 发布人:Admin 浏览数量: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与会同志一致认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为加强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重要遵循,是挺纪在前、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行动指南。

推动落实党委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

中央纪委委员,江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周泽民表示,运用“四种形态”,实质是寓“严”和“实”于党组织对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中,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用好“四种形态”,首要的是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党委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

“各级党委书记是加强纪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在知纪、遵纪、执纪上既要以身作则、模范带头,又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班子成员要坚持‘一岗双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纪律建设工作。”周泽民说,各级党组织要健全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党内政治生活,将加强党员日常教育、监督、管理贯穿党组织建设全过程。

中央纪委委员,陕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郭永平认为,落实“四种形态”,是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内在要求,是各级纪委的分内之责。

“‘四种形态’环环相扣、浑然一体,层层设置防线,而且处理措施越来越严厉,凸显的是对全体党员的全覆盖、对违纪行为的‘零容忍’。”郭永平说,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具体措施。各级党委和纪委都要扛起政治担当,运用好、落实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党规党纪严起来、立起来。

转变监督执纪的工作理念

“过去存在一种倾向、一种错误的政绩观,就是单纯认为纪委就是办案的,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以致形成了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郭永平告诉记者,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是纪律检查工作理念的重大创新。

查处干部不是目的,教育挽救才是根本。郭永平说:“我们要‘既反腐败,更防腐败;既有霹雳手段,更有菩萨心肠’。所谓‘霹雳手段’,就是要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除恶务尽;所谓‘菩萨心肠’,就是要体现人性关怀和教育关爱,让党员干部在容易出问题、刚刚出问题的时候,就能及时得到提醒、纠正,防患于未然。”

周泽民告诉记者,从日常调研的情况看,一些纪检监察干部仍然存在“违纪只是小节、贪腐才立案审查”的思维和工作惯性,查办贪腐案件的工作主动性和业务能力较强,而运用抓早抓小方法、及时发现和处理一般性违纪问题的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弱,与全面运用“四种形态”的要求不相符合、不相适应。

“我们要转变思想观念,树立‘查办大案要案是成绩、抓早抓小抓好预防更是成绩’的政绩观,既盯住少数‘烂树’,更放眼整个‘森林’,防止和纠正把全面从严治党简单理解为处理少数严重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把纪律检查局限于查办重大案件的倾向。”周泽民说。

改进监督执纪的方式方法

“从查处的大量腐败案件来看,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腐化堕落,都有一个逐步演变、逐渐蜕变的过程。”郭永平表示,“四种形态”的提出,正是基于对从“小错”到“大错”、从轻微到严重、从违纪到违法这一从量变到质变规律的准确把握,通过批评教育以“勤浇树”、组织处理以“正歪树”、纪律处分以“治病树”、立案审查以“拔烂树”,形成了层层设防、步步拦截的四道堤坝。

郭永平认为,“四种形态”正是严明纪律的具体化,是监督执纪的精准化。这就要求必须不断改进监督执纪方式方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以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从严监督管理。

周泽民表示,各级纪委内设纪检监察室要把严明纪律体现在日常工作中,既查办严重违纪案件,又抓一般性违纪;既坚决拔除“烂树”,又管护好“森林”,监督检查所联系地方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日常情况,督促落实“两个责任”。

“同时,要调整优化纪检监察工作成果指标体系,把开展函询谈话、处理一般违纪问题、为干部澄清事实等体现抓早抓小实际成效的工作成果纳入考核范围,积极发挥考评对运用‘四种形态’的导向作用。”周泽民说。(记者 何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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