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分开:党内规则不能混同于国家法律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布不久,敏感的人士就发现,有关“计划生育”字眼完全从新版处分条例中删除。联系到单独二孩政策的放开,有人进而断言,中共党员或其党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不再受到党纪处分。
事实果真如此吗?中国矿业大学廉政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刘金程表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删掉的真正原因在于“纪法分开”。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法律是所有公民都不能逾越的底线,而党员领导干部不是普通群众,不能把自己降低到法律的底线上去。王岐山同志多次指出,在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下,要去除现行党纪处分条例中与刑法等法律重复的内容,使条例成为管党治党、严肃纪律的尺子。
计划生育法既然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党纪处分条例自然不必再作说明。刘金程说,原《准则》和《条例》的许多规定都与法律条文重复,难以体现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上的高标准、严要求。而新修订的《条例》牢牢把握纪法分开的原则,去除与国家法律重复的内容。
刘金程还注意到一些纪律审查案件通报中的变化,之前的通报中最常见的一句话是“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调查”,而今年的绝大多数通报都没有了“违法”二字。不仅如此,通报中更多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等“纪言纪语”。刘金程认为:“这本身就是‘纪法分开’理念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纪严于法:任何一个组织的内部规则都比国家法律严格
放眼世界,“任何一个组织的内部规则都比国家法律严格”,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更是如此:“辽宁省林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李宝德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礼金予以收缴”“甘肃省张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市人才交流中心主任余荧违规操办女儿婚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宋伟表示,新修订的《条例》可谓处处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比如删除了现行《条例》第150条中关于“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让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
严的信号持续释放。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接受在线访谈时表示,如果党员干部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一身土豪气,“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也破坏了群众心目中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良好形象”,“对这样处理私生活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
纪律是党的生命,对生命的呵护不能不严。
挺纪在前:党员守住了纪律,就不至于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王岐山同志提出:“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治本。”
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山东省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并不是一开始就贪污腐败的,而是起于和几个商人在豪华酒店的吃喝玩乐。这种奢靡生活对他刺激很大,看到有钱人生活舒适、花钱大方,产生了有钱才有好生活的念头。“也正是从那时起,贪欲的种子在王敏头脑中悄然种下,并快速畸形膨胀起来”。与商人勾肩搭背,出入豪华场所消费,当纪律的底线一再突破,违法就成了不可逆转的必然下场。
违法一般自违纪始,严重违纪往往又从一些违纪苗头发展而来。一些党组织党内关系不正常,民主生活会形式化、庸俗化,领导同事身上的违纪问题成了公开的秘密,还互相吹捧大唱赞歌,而当这个“好同志”终于突破了法律底线沦为“阶下囚”,一些人又事后诸葛亮般地声称:“我早就知道他会有这一天。”
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就要深化对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认识,也只有当“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才“只能是极极少数”。(贾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