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吉林省纪委 吉林省监察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具体规定情况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具体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促进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级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具体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具体规定的同时,认真履行职责,把监督检查作为改进党风政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作为保证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具体规定贯彻落实的有力措施,督促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持之以恒转变作风,切实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和工作不落实问题(以下简称“四风一顽症”),使人民群众对作风建设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第四条 监督检查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有关工作统筹结合;坚持联系实际、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具体深入、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坚持从严执纪、纠建并举,总结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五条 各地各部门制定贯彻落实办法和配套制度情况,主要包括:
(一)对照检查作风建设特别是“四风一顽症”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和监督检查办法,形成抓落实长效机制的情况;
(二)对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具体规定要求,对本地本部门原有不一致的有关规定组织全面清理和纠正的情况。
第六条 各地各部门执行各项规定情况,主要包括:
(一)精简会议,控制会议数量、规模、经费,改进会风的情况;
(二)规范文件简报,控制文件、简报数量,改进文风,推进电子党务政务建设的情况;
(三)改进调查研究,注重调研效果,减少陪同人员,坚持联系群众制度的情况;
(四)改进公务活动,精简各种公务活动,规范外事活动的情况;
(五)下基层轻车简从,简化接送程序,简化接待,规范食宿标准,改进安全保卫工作的情况;
(六)改进新闻报道,优化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新闻报道,精简会议活动新闻报道,规范考察调研活动新闻报道,改进外事活动、接待活动新闻报道的情况;
(七)规范出访活动,合理安排出访活动,控制出访随行人员、出访时间和出访经费的情况;
(八)严格文稿发表的情况;
(九)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情况;
(十)落实实施责任和保证措施的情况,特别是执行各项禁止性规定、查处违反规定行为的情况。
第七条 领导干部遵守规定和履行职责情况,主要包括:
(一)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发挥带头作用,严格遵守和执行各项规定,特别是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的情况;
(二)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抓好管辖范围内各项规定的组织实施和贯彻执行的情况。
第八条 对群众反映本地本单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具体规定行为的调查处理情况,以及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九条 自查自纠。将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具体规定贯彻落实情况列为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督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逐一对照检查,开展自查自纠。
第十条 日常监督。开展明察暗访、随机抽查。建立作风状况评价机制,采取走访座谈、问卷调查、满意度测评等形式,听取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党员群众意见,科学评价作风建设成效。
第十一条 专项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适时组织力量,对各市(州)和省直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具体规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部署下,开展专项检查。同时,应当从本地本部门实际出发,与专项治理、贯彻廉政准则等工作相结合,每年选择若干突出问题开展单项重点检查。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具体规定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每年向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述职述廉,报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具体规定情况及领导干部个人住房、乘车、配偶子女从业等有关事项,接受评议。
第十三条 巡视监督。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具体规定情况纳入巡视工作的重要内容。省委巡视组可视情况组织专项巡视,按规定抽查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
第十四条 社会监督。认真受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具体规定的信访、电话举报和网络举报,对违纪线索实行专门登记、专人管理、统一办理。建立作风建设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和快速应对机制,及时回应、认真处置新闻媒体和网络曝光的违纪违规问题。加大公开力度,将公务接待、公务用车配备、因公出国(境)、办公楼建设等情况按规定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整改与追究
第十五条 落实整改措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现场指明、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整改,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通报。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督促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及时报告整改情况,确保整改到位。通过适当形式对整改结果进行回访,对整改不到位或者整改效果不好的,责令重新整改。
第十六条 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具体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严肃处理。
(一)违规发文,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违规布置会议活动现场,发放会议非必需品或纪念品;
(二)借调查研究和学习考察之机,违规到名胜古迹、风景区游玩;
(三)未经批准,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各种“节”会等;
(四)未经外事主管部门审核、报批,出席外事活动;
(五)违反轻车简从、简化接待规定,组织人员列队迎送,张贴、悬挂和使用电子屏显示欢迎标语,铺设迎宾地毯,摆放花草、水果和香烟,组织专场文艺演出,赠送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安排超规格套房、宴请、高档烟酒菜肴;
(六)未按程序审批出国(境)、出省考察交流,安排没有工作需要和实质性内容的出访,超出在外停留时间和活动范围;
(七)未经批准,个人发表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讲话和文章;
(八)违反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的行为;
(九)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对顶风违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一律先免职,再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获取的不正当利益,限期追缴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对造成公共资金浪费的,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赔用公款支付的费用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营造惩戒和震慑氛围。
第十七条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规定,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具体规定失职渎职,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八条 加强组织协调。建立沟通信息、通报情况、移送和协查违规违纪线索等制度,形成联系紧密、运转协调、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工作。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本级管辖范围内的有关问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组织交叉监督检查。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要积极发挥监督作用,对驻在部门和系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具体规定情况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对重要事项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情况报告和通报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案件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等,要及时报告。每年年底前,市(州)、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要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书面报告本年度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省纪委监察厅向省委、省政府和中央纪委报告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可通过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通报。
第二十条 加强长效机制建设。注重研究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具体规定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薄弱环节,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注重总结宣传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先进典型,激发各级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各项规定的积极性、主动性。注重创新方式方法,优化工作流程,总结有益做法和经验,不断提高监督检查实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内容,不得接受被检查地方、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礼品、礼金和宴请。对违反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