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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城市接管工作中的入城纪律
来源:纪检监察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1-11 发布人:Admin 浏览数量:
 

      1948年3月,东北人民解放军攻克四平后,国民党军队驻守的长春已成为一座孤城。6月下旬,东北人民解放军部队陆续进入指定作战位置,正式实施军事包围、经济封锁、政治攻势构成的三位一体的作战方针,与国民党军队展开最后的对决。

东北人民解放军围城部队在长春外围运动,包围驻长敌军。

  随着胜利的临近,城市接管工作成为我党我军的一项重要任务。要顺利接管长春,就必须维护好军队纪律,入城纪律是重中之重。在长春解放前夕,中共长春工委就拟定了一份《进城部队与城工人员纪律(草案)》,对即将入城的部队和干部作出严格要求。《草案》共12条,从第二条到第八条,都是约束部队与入城工作人员要保护城市百姓、不得干扰其生活、保护城市公共设施的规定。第十一条要求,入城工作人员“应发扬革命的优良艰苦作风,不得贪污腐化,不得逛窑子,不得强买强卖,不得打骂老百姓,不得发任何洋财。”《草案》最后一条,明确了奖惩措施:“执行上列纪律有成绩,维持社会秩序有功者,依其功绩之大小给予表扬和奖励。如有破坏上述纪律者,依法惩办,严重者枪决。”这一《草案》,成为入城的部队和干部开展接管工作的重要遵循,为长春城市的顺利接管打下了坚实基础。

中共长春工委拟定的《进城部队与城工人员纪律(草案)》。

  1948年10月19日,长春解放。东北人民解放军独立十一师师长王效明率部留驻长春,担任长春市卫戍司令部司令员。在部队入城时,他就要求干部战士进行个人财产登记,写下遵守纪律的保证书。部队入城自带柴米油盐,于民秋毫无犯。10月下旬的长春已现霜冻,战士们仍穿着单衣,虽然敌人留下来不少棉衣,但大家都严格遵守规定,无一人穿用。战士们缴获的金戒指等战利品也纷纷交出。王效明带领的部队被军委通报表扬,被称为进城“纪律最佳”的部队。正是因为入城的部队和干部纪律严明、行动模范,所以得到了长春人民群众的拥护、支持和配合,进而顺利实现了对长春的接管。

长春解放后,曾经逃难的市民成群结队返回家乡。

  长春城市接管工作取得成功后,长春特别市第一任市委书记石磊以《接收长春的经验》为题,向东北局提出7条接管城市的意见,首条即提出:“城市秩序的好坏,首先决定于入城部队特别是部队干部是否能严格遵守纪律”。意见经陈云审阅后,于10月30日以东北局名义电发中共中央。11月1日,毛泽东在文件上方批示“望加注意”,发往中原、华东、华北解放区主要领导,成为此后我党我军接管城市时加强纪律要求的重要经验。(吉林省委党史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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